2025-11-17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省疾控中心、省职业病防治院:
2024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下称《目录》),于2025年8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目录》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目录》调整的重要意义。《目录》增加了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两个类别,使我国法定职业病类别与国际劳工组织及世界上多数国家基本一致,对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相关部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工作有序推进;要面向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宣传普及肌肉骨骼疾病和心理疾患的防治知识和技能,提升预防意识,落实防护措施,增强维权意识。
二、尽快构建相应的防治技术支撑网络。根据《关于做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5〕288号)要求,就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备案表及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进行修订(详见附件)。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照备案要求,优化资源配置,依法健全网络,在2025年11月前确立能够提供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的机构和能够提供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诊断的机构各1家。省级将依托省职防院提供新增职业病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服务。
三、不断健全职业病诊断鉴定人才队伍。省职业病防治培训中心按照《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2025年版)》要求,规范开展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各市应根据工作实际,组织符合条件拟开展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主检的医师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考核,进一步健全辖区的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体系;要督促取得资质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参加相应类别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按《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浙卫发〔2023〕8号)的要求持证开展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主检。省卫生健康委针对新增职业病种类将适时增补相应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
四、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查机构的监管。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应按要求组织做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质量控制,及时将质控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涉嫌违法线索通报相关职业健康监管部门。各地要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上报的职业健康检查个案信息、职业病诊断报告信息进行抽查,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线索,及时予以处置。各级卫生健康与疾病控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备案核查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理;对质控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机构限期整改,对质控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或者逾期不整改的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来源:浙江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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