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7
零售药店名称:(公章)
评估时间:<!--?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指标 类型 |
序号 |
评估项目 及分值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评估情况 |
得分 |
|
基础指 标(如有 一项不 符合标 准,即为 不合格) |
1 |
经营时间 |
在注册地址已正式经营 3 个月以上。 |
|
| |
|
2 |
药师配备 |
药店至少有 1 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已 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并参加社会保险。 |
|
| ||
|
3 |
医保管理 |
至少有 2 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
|
| ||
|
4 |
药械管理 |
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 的医保用药标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有正规进货发票。 |
|
| ||
|
5 |
制度建设 |
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 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
|
| ||
|
6 |
信息系统 |
有完善的信息系统 ,能够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 |
|
| ||
|
7 |
基础数据库 |
已设立药品、医疗器械等基础数据库。 |
|
| ||
|
8 |
场所布局 |
营业场所内非医保刷卡类摆放面积不超过实际营业面积的百分之 20。 |
|
| ||
|
9 |
虚假宣传 |
使用伪造的医保定点标识、牌匾;未取得医保定点资质,却对外宣传医保定点的。 |
|
| ||
|
10 |
信用制度 |
药店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
|
| ||
|
指标 类型 |
序号 |
评估项目 及分值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评估情况 |
得分 |
|
|
11 |
符合统筹区规划 |
符合统筹区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零售药店配置标准和结构标准 |
|
| |
|
评估 指标 |
1 |
场所布局 |
10 |
与相近定点零售药店的最小步行间距 ,500 米以下不得分; 500
米至 800 米的,得 5 分; 800
米(含)至 1000 米的,得 10 分。 |
|
|
|
|
医药商品 经营占比 |
10 |
近 3 个月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用品销售金额占全店总销售金额的占比, 70%以下不得分; 70%(含)至
80%的,得 2 分; 80%(含)至
90%的,得 5 分; 90%(含)以上的,得
10 分。 |
|
| |
|
2 |
药品分类 |
15 |
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营业场所内医保刷卡及非医保刷卡类,合理分区, 所售商品价格标识明显(未分区管理扣 15 分,无价格标识的一种药品扣 1 分 , 扣完为止)。 |
|
| |
|
3 |
销售管理 |
10 |
是否实行药品明码标价;标价是否高于实际售价;标价与药品是否对应;是否存 在伪造随货同行票据等行为。(发现一项扣 5 分,扣完为止) |
|
| |
|
4 |
制度建设 |
15 |
建立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 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制度不健全,每一个扣 3 分,扣 完为止。 |
|
| |
|
指标 类型 |
序号 |
评估项目 及分值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评估情况 |
得分 |
|
|
5 |
药械管理 |
20 |
药品采购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 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 未按要求记录,发现 1 例扣 2 分。药品、医疗器械等所有经营品种购进、销售均 应如实录入“进、销、存 ”电算化管理信息系统。未按要求录入 ,发现 1 例扣 2 分,最多扣 10 分 。药品 、医疗器械进销存一致 ,进 、销 、存实行计算机信息系 统管理 ,电子台账账册清楚,账物相符,随机抽取 3-5 种药品或医疗器械,账物 不符的一个品种扣 5 分,最高扣 10 分。 |
|
|
|
6 |
药师管理 |
10 |
营业时间内注册在店的执业药师不在岗不得分。 |
|
| |
|
7 |
处方管理 |
10 |
按处方管理规范,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 有医师签章。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 字后调剂配发药品。现场查看处方情况,一张处方不合格扣 1 分,扣完为止。 |
|
| |
|
加分项 目 |
1 |
药师配备 |
10 |
配备专职服务的执业药师达到 2 名及以上,加 5 分。 |
|
|
|
2 |
服务能力 及监控设 备 |
10 |
为购药人提供 24 小时服务,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及举报电话(有 24 小 时售药服务标识、购药联系方式和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的加 5 分);营业区域、收 银柜台等位置配备监控设施(监控资料存储设备容量不得少于 3 个月),加 5 分。 |
|
| |
|
3 |
营业环境 |
10 |
营业场所服务环境整洁,布局合理( 一处不整洁扣 1 分,最高扣 5 分);药品存 储及摆放符合要求,有药品防尘、防潮、冷藏、无污染、及防虫、防鼠、无霉变 等措施(缺 1 项扣 1 分,最高扣 5 分)。 |
|
|
|
指标 类型 |
序号 |
评估项目 及分值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评估情况 |
得分 |
|
|
4 |
药品数量 |
10 |
经营药品品种数量齐全,能满足购药人购药需求。药品经营品种重点查看常用药 及基药,单体药店药品数量应在 800 种以上,连锁药店在 1200 种以上,每多 100 种 加 1 分,最高加 10 分。 |
|
|
|
评估指标合计得分: |
|
| ||||
备注 :1.评估指标合计得分 80 分以下,评估结果即为不合格。
2.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年度执行计划在评估指标得分
80 分以上的医疗机构中按照评估分数择优选择。
3.“符合统筹区规划 ”该项仅限于实行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的统筹区。
现场评估人员签名:
零售药店负责人签字:
<!--EndFragment-->
上一篇: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小组成员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