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4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 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税〔2024〕28号
《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已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办法》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同时废止。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
《公告》明确,在前期试点取得积极效果的基础上,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数电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电子 发票”的一种,是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发票。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公告》明确,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 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 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 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 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2%的税率征收契税。《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 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 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 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公告》规定的可按《公告》执行。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公告》明确,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 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 下限为1 .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 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 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 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五、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
《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我国民航 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将进一步便利广大旅客出行和单位报销。
六、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财税〔2024〕31号
《通知》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启 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 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 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陆路启运港退税试 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9号)、《财政部海关 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增加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23〕50号)同时废止。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公告》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 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 9%。《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公告》所 列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 日期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