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8
项目1.心脏移植术
服务产出:异体同种心脏移植,实现患者原位心脏切除和供体心脏植入;
价格构成:所定价格涵盖患者原位心脏切除、供体心 脏术前或术中整复、供体心脏植入,以及 切开、吻合、关闭、缝合等手术步骤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加收项:儿童手术;
扩展项:①异种器官 ②异位移植
项目2.肝脏移植术
服务产出:异体同种肝脏(全肝移植,实现 患者原位肝脏切除和供体肝脏植入;
价格构成:所定价格涵盖患者原位肝脏切除、供体肝 脏术前或术中整复、供体肝脏植入,以及 切开、吻合、关闭、缝合等手术步骤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加收项:①儿童手术②部分肝脏(器官段)移植
扩展项:异种器官
项目3.肺脏移植术
服务产出:异体同种肺脏(单侧)移植,实现 患者原位肺脏切除和供体肺脏植入;
价格构成:所定价格涵盖患者原位肺脏切除、供体肺 脏术前或术中整复、供体肺脏植入,以及 切开、吻合、关闭、缝合等手术步骤的人 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加收项:①儿童手术②部分肺脏(器官 段)移植
扩展项:异种器官
项目4.肾脏移植术
服务产出:异体同种肾脏(单侧)移植,实现 供体肾脏植入;
价格构成:所定价格涵盖供体肾脏术前或术中整复、 患者原位肾脏处理、供体肾脏植入,以及 切开、吻合、关闭、缝合等手术步骤的人 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加收项:儿童手术
扩展项:异种器官
项目5.小肠移植术
服务产出:异体同种小肠(器官段)移植,实 现患者原位小肠切除和供体小肠植入;
价格构成:所定价格涵盖患者原位小肠切除、供体小 肠术前或术中整复、供体小肠植入,以及 切开、吻合、关闭、缝合等手术步骤的人 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加收项:儿童手术
扩展项:异种器官
项目6.胰腺移植术
服务产出:异体同种胰腺移植,实现供体 胰腺植入;
价格构成:所定价格涵盖供体胰腺术前或术中整复 患者原位胰腺处理、供体胰腺植入,以及 切开、吻合、关闭、缝合等手术步骤的人 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加收项:儿童手术
扩展项:异种器官
项目7.角膜移植术
服务产出:异体同种角膜(单侧)移植,实现患者原位角膜切除和供体角膜植入;
价格构成:所定价格涵盖患者原位角膜切除、供体角 膜术前或术中整复、供体角膜植入,以及 切开、吻合、关闭、缝合等手术步骤的人 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加收项:儿童手术
扩展项:异种组织
项目8.供肝切取术
服务产出:活体供者肝脏(器官段)切取
价格构成:所定价格涵盖活体供者肝脏切取,以及切 开、吻合、关闭、缝合等手术步骤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计价说明:仅限于合法进行的活体器官捐献
项目9.供肺切取术
服务产出:活体供者肺脏(器官段)切取;
价格构成:所定价格涵盖活体供者肺脏切取,以及切 开、吻合、关闭、缝合等手术步骤的人力 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计价说明:仅限于合法进行的活体器官捐献。
项目10.供肾切取术
服务产出:活体供者肾脏(单侧)切取;
价格构成:所定价格涵盖活体供者肾脏切取,以及切 开、吻合、关闭、缝合等手术步骤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计价说明:仅限于合法进行的活体器官捐献
项目11.供小肠切取术
服务产出:活体供者小肠(器官段)切取;
价格构成:所定价格涵盖活体供者小肠切取,以及切 开、吻合、关闭、缝合等手术步骤的人力 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计价说明:仅限于合法进行的 活体器官捐献。
项目12.供胰腺切取术
服务产出:活体供者胰腺(器官段)切取;
价格构成:所定价格涵盖活体供者胰腺切取,以及切 开、吻合、关闭、缝合等手术步骤的人力 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计价说明:仅限于合法进行的活体器官捐献。
使用说明:
1.本指导原则所称*移植是指移植医院将供体器官或组织植入受体;所称切取是指合法进行的活体捐献中,移植医院从供体体内取得相应的器官或组织。请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对照 本指导原则,按照有关进度要求及时清理规范本省份价格项目,不得以拆解、拼接、改变表述等方式保留或新增价格项目。
2.本指导原则所称价格构成,指项目价格应涵盖的各类资源消耗,用于确定计价单元的边界,不应作为临床技术标准理解,不是手术实际操作方式、路径、步骤、程序的强制性要求 。
3.本指导原则所称的加收项”,指同一项目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确有必要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而细分的一类子项,包括在原项目价格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收费的情 况,具体的加减收标准加减收率或加减收金额由各地依权限制定;实际应用中,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各项的加减收水平后,求和得出加减收金额。
4.本指导原则所称的扩展项,指同一项目下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只扩展价格项目适用范围、不额外加价的一类子项,子项的价格按主项目执行。
5.本指导原则所称的“儿童,指6周岁及以下。周岁的计算方法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准。
6.本指导原则所称的“异种器官,指不摘自人体的器官,包括但不限于动物器官,机械器官,以及3D打印等技术人工制造的器官。
7.本指导原则所称的基本物耗,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如碘酒、酒精、消毒液、冲洗液、棉花、纱布、普通敷料、帽子、口罩、鞋套、袜套、手套 手术衣、绷带、床垫、各种护垫、各种衬垫、手术巾、治疗巾、普通注射器、压舌板、滑石粉等。基本物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除基本物耗以外的其他耗材,按照实际来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8.手术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步骤,不另行立项收费;术前术后指导、手术方案设计等亦在手术价格项目的定价中体现,不另行立项及收费。
9.合法的活体器官捐献指符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10.各省级医保部门参照本指导原则整合、新增器官移植环节手术价格项目(含加收项、扩展项),请及时申报国家医疗保障诊疗项目编码赋码。
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