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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计分规则有哪些?

2024-11-12


      国家医保局根据记分规则执行情况,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前提 下动态调整。记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下一个自然年度自动清零。记分档次分为1—3分、4—6分、7—9分、10—12分。 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责任人 员有不同类型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分别记分,累加分值。同一违 法违规行为涉及不同负面情形的,按最高分值记分,不分别记 分。多点执业的医师在各执业点记分应累积计算。记分以行政处 罚、协议处理作出时为记分时点。应综合考虑违法违规行为涉及 医保基金金额、行为性质、涉及相关人员数量等因素,对涉及金 额较高、性质较恶劣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记分。

  【记1—3分情形】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责任人员出 现以下负面情形, 一个自然年度内,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一般责 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的责任程度,每次记1—3分:

  (一)相关人员所在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受到医保经 办机构协议处理,协议处理方式包括:以2号令第三十八条第

  (四)款“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3号令 —11—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 付违约金”,该人员负有责任的;

  (二)执行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中,公立医疗机构相 关人员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被医保部 门通报的;

  (三)其他应记1—3分的情形。

  【记4—6分情形】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责任人员出 现以下负面情形, 一个自然年度内,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一般责 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的责任程度,每次记4—6分:

  (一)相关人员所在定点医药机构或科室涉及违反医疗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八 条、第三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该人员负有责任的;

  (二)其他应记4—6分的情形。

  【记7—9分情形】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出现以 下负面情形, 一个自然年度内,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一般责任、 重要责任、主要责任的责任程度,每次记7—9分:

  (一)为非登记备案相关人员,或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终 止的相关责任人员冒名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

  (二)其他应记7—9分的情形。

  【记10—12分情形】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出现 以下负面情形, 一个自然年度内,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一般责 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的责任程度,每次记10—12分: 

  (一)相关人员所在定点医药机构或科室涉及违反医疗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四十条作 出行政处罚,该人员负有责任的;

  (二)被行业主管部门注销注册、吊销或撤销卫生专业技术 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的;

  (三)其他应记10—12分的情形。

  【责任认定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负有一般责任、重要责任、 主要责任的责任程度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般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 己的职责,对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负面情形发生起配合作用的 相关责任人员。

  重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 己的职责,对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负面情形发生起主动作用的 相关责任人员。

  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 己的职责,对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负面情形发生起决定作用的 相关责任人员。

  对同一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负面情形负一般责任者、重要 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应按对应记分档次内从低到高记分。对主动 交代情况、如实说明问题、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利影响的相关 责任人员,可在同一记分档次内从轻记分或减轻一档记分。对强

  迫或教唆他人违法违规、拒不配合、存在主观故意、拒不改正的 

  相关责任人员,可在同一记分档次内从重记分或加重一档记分。

  【记分结果应用】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根据经办机构作出的记 分结果和暂停、终止处理措施,对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务 人员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9分,登记备案状态应当维 护为暂停,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二)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12分,登记备案状态应当维 护为终止。累计记满12分的,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 案;一次性记满12分的,终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