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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关于推进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2025-06-02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河 北 省 民 政 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 北 省 商 务 厅

  关于推进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冀医保字〔2025〕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为进一步提高长期护理服务质量,加强长期照护师队伍建设,更好保障长期护理保险享受待遇群众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1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动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定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

  (一)明确培训对象范围。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身心健康且具备长期照护职业能力条件的,均可自愿报名参加长期照护师培训。鼓励我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学生(含在读应届毕业生)及身体健康的退休人员参加培训。支持有意愿从事长期照护工作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愿参加培训。各地医保部门要通过信息推送、调查、征集、自主申报等多种方式,摸清培训意愿,做好信息登记和梳理汇总,建立培训需求清单。

  (二)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机构,要按照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培训包、职业培训教材以及国家有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科学设定培训内容,分类设定相应的培训课程体系。各地要结合长期护理服务实际需求,进一步丰富完善培训课程内容,并动态更新课程资源。要按照“用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围绕长期照护服务典型工作任务、岗位核心技能需要等实施教学,提升培训实用性和针对性。

  (三)规范培训基本流程。按照内容从易到难、技能由初级到高级的方式,分类开展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培训。初次从事长期照护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学习职业基本素质培训课程和五级/初级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的全部内容。有职业技能等级提升需求的培训学员,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自主选择相应等级的培训课程。

  二、扎实做好培训管理

  (四)合理确定培训机构。各地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长期照护师培训需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确定培训机构数量及分布,明确资质条件、教学环境、实训设施设备、教师资源等要求,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采购。鼓励具备一定条件的院校、企业、社会团体、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大中型规模的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培训,对参与培训的机构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行清单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根据培训质量等情况动态调整。

  (五)优化培训形式。各地可采取理论课程及实践操作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合理确定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比例,切实提高参训学员的实践操作能力。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并参考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培训计划等,结合区域职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等合理分级确定培训学时,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培训参考时长。

  (六)强化培训质量管理。各地要严格落实《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十九条措施的通知》(冀人社发〔2024〕20号)要求,加强对培训的全过程管理,对培训质量不高、违规套取骗取资金的机构,按程序退出目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追回违规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鼓励通过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竞赛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对获奖选手晋升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

  (七)打造培训品牌。鼓励培育打造有地方优势特色、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培训品牌,支持培训机构面向医护类院校、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聘请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技术专长的技术技能人才等承担授课任务。各地要建立师资库、教学资源库,开展教学能力研修,提高培训能力。

  (八)落实支持政策。各地要根据本区域长期照护师就业用工需求情况,将其纳入人才需求目录、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结合实际将长期照护师列入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长期照护师和长护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好就业扶持政策。将长期照护师培训纳入“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按规定做好支持。

  三、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九)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程序。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程序组织实施。通过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方式,围绕职业道德、基础知识、生活照护、基础护理、应急处置、功能维护、对症护理、心理照护等方面开展考核,对合格人员由组织考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程序颁发相应等级证书,并上传人社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方便查询。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保部门要加强评价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评价认定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公信。坚持考培分离原则,防止以训代考。

  (十)统一使用国家考试题库。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须使用统一开发的长期照护师职业等级认定国家题库。经省级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考试题库扩充工作,向国家医保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履行备案程序后,符合条件的试题,可依程序纳入国家题库管理。

  四、强化技能人才培训支持

  (十一)促进专业化人才培育。各地教育部门要对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和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相关专业教学、岗位实习、实训教学条件等标准。支持有关普通本科学校加强长期照护师相关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置护理、养老服务等相关专业,开设长期照护、老年人生活照护与基础照护、老年人安全照护、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等专业课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引导相关职业院校积极探索订单定向培养、学徒制培养等模式,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长期护理技能人才。鼓励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加强与用人单位合作,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实施。

  (十二)加强岗位对接。各地医保部门要指导培训机构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之间加强沟通联系,结合个性化用工岗位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就业匹配度。鼓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在岗位招聘时优先选择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引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人员及业务管理人员逐步实现全员持证。

  (十三)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指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将职业等级认定作为技能人才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实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技能人员使用相衔接。要及时采集统计持证技能人才信息,畅通职业发展通道,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培养使用待遇衔接。

  五、保障措施

  (十四)强化组织保障。要建立健全医保部门牵头,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促进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研究解决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指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做好用工需求、学历技能、岗位适配等分析,明确就业培训数量规模和培训评价层次等需求,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促进培训与就业供需衔接、动态平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和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目录清单管理和质量监督。教育部门要指导职业院校对照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深化职业院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畅通就业渠道。民政部门要指导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及养老护理员参与长期护理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农业农村、商务部门要积极支持引导农村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人员等参与长期照护师培训,拓展能力水平。

  (十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长期照护师政策宣传和培训动员。通过开展宣传服务周(月)、政策下乡等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及新媒体、现场咨询、热线服务、上门宣传等方式,提高政策知晓度。支持打造河北特色的长期照护劳务品牌和特色培训课程、师资、教材、机构,扩大社会影响力。选树宣传参训就业增收的先进典型,塑造长期护理服务良好职业风尚,营造关心支持长期照护职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商务厅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