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8
一、建设范围
对未设置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且未被邻村15分钟医疗服务圈覆盖,或已设置村级医疗机构但服务能力不足的行政村。
二、建设标准
应优先考虑辨识度较高且人群相对集中的场所,有固定室内场所,并做到路通、水通、电通、网通。
三、其它要求
1.建立巡回诊疗点视觉识别系统,标识为“**县**乡(镇)**村巡回诊疗点”,方便群众识别。巡回诊疗点公示牌上标注“车辆信息、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医务人员及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让村民能够全面了解巡回诊疗服务的情况。同时,利用村广播、微信群等渠道进行宣传,提高村民知晓率。
2.参与巡诊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能,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基本医疗、基本公卫、健康管理等服务,满足常见疾病诊疗和健康管理需求。巡回诊疗点不提供输液和急诊服务。每次驻点巡诊服务时间不少于1小时。
3.建立巡诊记录制度,巡诊任务完成后及时完成出车时间、车辆运行、服务人次、诊疗服务等信息记录。加强医疗质量、药品和设备管理,每半年开展一次分析评估,确保医疗质量和效果。
各地根据本导则,可因地制宜,完善服务流程。如开展非行政村巡诊点服务可参考本导则执行。已有标识标牌的,仅需参照本导则调整文本内容。
内容来源:浙江省卫健委